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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考虑:
(1)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耳毒性药品的管理,严厉打击制造、销售伪劣药品的违法行为,加强药品质量的监督检验工作,对已批准的耳毒性药品要严格限制临床使用范围、用法、用量。同时要加强对医务人员进行合理用药、安全用药的培训,建立完善药品不良反应的报告制度。
(2)用药前应详细询问病史,了解患者本人及其家人对这类药物的过敏史及中毒反应史,有此类病史者,不应使用。
(3)必须了解和掌握药物的性能和耳毒性作用,严格按照药品的适应症,正确地选择药物,婴幼儿禁用耳毒性药物。在使用耳毒性药物时,必须根据患者的年龄、性别、肝肾功能、病理状况,严格控制用药剂量和疗程,最好能做到剂量个体化。老年、原有听力损伤、肾功能不良的患者、噪声环境下的工作人员应慎用耳毒性药物。耳毒性药物的局部用药也要十分谨慎,已有不少临床资料和动物实验均证明,庆大霉素、链霉素等耳毒性药物即使局部应用,也能从鼓室渗入内耳,引起耳蜗或前庭的损害。
(4)由于治疗需要必须使用耳毒性药物时,应尽量选用耳毒性低的药物,并采用最小的有效剂量,疗程不宜太长,一般不超过2周。同时要严格控制合并用药的品种数,要坚决防止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耳毒性药物合并使用。
(5)在使用耳毒性药物期间,可以适当用一些维生素类药物以及一些氨基酸、辅酶等药物,这些药物在预防耳毒性药物中毒过程中有一定作用。同时要密切观察早期毒副作用的表现,有条件的地方应该进行高频听力监测或血药浓度监测,一旦发现患者有头痛、头晕、耳鸣或高频听力下降等早期症状,应立即停用耳毒性药物,及时就医,给予适当治疗,可选择维生素、神经营养药和血管扩张剂等,必要时可加用激素。
(6)加强医学科普宣传工作,普及医药知识,提高广大消费者的科学文化素质和自我保护能力。